据法国反对向妇女施暴民意代表协会(ECVF)做的一项调研揭示,欧洲各国在反对向妇女施暴方面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
ECVF指出,瑞典和西班牙与众不同,制定了一条总体法,详细规定了镇压和预防家庭暴力、安抚暴力受害者以及对施暴者进行跟踪监察等系列措施。
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有些国家颇有创新。如荷兰,在12岁到15岁儿童的课程里纳入一个称作“同甘共苦”的科目,传授共同分担家务的道理,教育人们掌握医疗保健卫生常识。
在西班牙,学生从幼儿园起就学习如何以和平方式解决争议,重视男女平等问题。在法国,公民教育则包含了男女平等问题。西班牙和瑞典把经常重复的家庭暴力提升到了“名副其实的刑事违法”罪的高度,导致对施暴者并罪加罚。
在好些国家,进行刑事追究不一定非要有诉状,如德国、丹麦或法国。大多数国家都会令施暴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里远离家庭。在西班牙,这段时期相当于调查所需的时间。在德国,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在西班牙,远离时间最长可达2年。
在法国,法官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将施暴配偶赶走,住房一般分给受害人。在西班牙,2000年以来,家庭暴力受害人被认为拥有入住福利房的优先权。
此外,西班牙还特别具有创新精神,2004年,该国建立了一个中央资料库,包括了对施暴者采取的所有措施。同一位法官兼有民事和刑事权责,处理同一户家庭同一个被告的所有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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