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问答
★什么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在选举中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在选举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法律规定,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和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都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权利。选民可以经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不含本人)以上联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并且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是否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3)讨论、协商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4)投票选举的权利。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5)委托和接受委托投票的权利。
(6)依法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
2、了解选举情况的权利。选举工作的日程安排、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选票统计的结果等,选民都有权了解。
3.对选举进行监督的权利。选民有权监督选举过程的合法性,检举和控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4.对选民名单表达意见的权利。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判决。
★选民在选举过程中的义务。
1.配合选举机构主动进行选民登记。
2.积极参加选举的各项活动。选民应积极出席选民小组会议,积极参加联名推荐和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活动,投票选举日应踊跃到投票站投好庄严一票。
3.尊重其他选民的民主权利。不得干扰和阻挠其他选民依法参加的各项选举活动。
4.支持选举机构的各项工作。
每一个选民都应当在选举工作中,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并认真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后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2、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应当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
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成员,在校学生,都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二)选民迁居外地但未迁出户口的,或者从原居住地迁出户口但未在现居住地落户的,在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三)外来人口一般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但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四)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五)选民登记期间确实无法联系的,暂不予进行选民登记;在选举日两日前返回的,予以补办选民登记。
3、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以选区为单位公布。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在选举前发给选民证。
选民名单公布以后,选民情况如有变动,应在选举日的两日以前予以补正、公布。
选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公民要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的民主权利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中国人民自鸦片战争一百五十多年来争取民族解放、国家独立的斗争中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每一位选民都应珍惜这一权利。能否选出具有高度责任感,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密切联系选民的人民代表,对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每一个选民都要珍视自己神圣的一票,严肃、认真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以选出优秀的人才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代表候选人怎么提出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如实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参加该选区的选举活动,但不得担任该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
★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何制裁
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选民如何进行投票选举
参加选举的选民应当认真填写选票,然后参加无记名投票。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任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投弃权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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