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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规范外资房企纳税

  发表日期:2006年10月14日          【编辑录入:chen2004

近日,福州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发《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重新修订完善了相关具体征税办法,进一步规范福州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新办法呈现以下两大变化:
  一是预售商品房预计利润率由原来一律为15%,改为不同地域、不同类别采用不同的预计计税毛利率预征所得税,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规定为8%,开发位于福州市五区及琅岐经济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则为20%,福州八县不得低于15%,单栋、联排或叠拼别墅不得低于20%的预计利润率;
  二是预售商品房预缴税计算方法,从原来的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适用税率三者的乘积,改为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当期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进行预征。
  此外,补充通知还对确定销售开始、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给予明确。对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的预提,开发产品用于租赁以及其后又售出,境外企业包销房地产,投资各方分配房产,预结算企业等方面的税务处理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摘自《中国建设报·中国楼市》2006.10.11 作者 戴世锋 王一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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