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7日晚,董某合跟两名同伙在马尾琅岐镇的老家酒足饭饱后,骑着自行车在村道上四处游荡,遇见一名匆匆赶往琅岐医院看病的女子。见对方长得标志,董某合顿生邪念。他骑自行车上前拦住被害人的去路,借着酒劲厉声威胁:“跟我走,不走我今晚就杀死你。”
在同伙帮助下,董某合将女子连拖带拉劫持到村道旁的柑橘园内,不顾受害人生病强奸了她,随后迅速离开。紧接着,两名同伙也相继对被害人实施轮奸。
闻声赶来的群众将董某合的同伙当场抓获,董某合却侥幸逃脱了。他连夜坐车逃至省外,东躲西藏靠打工度日。
今年初,已经年过五旬的董某合自以为躲过了15年的刑事诉讼追诉时效期,大摇大摆跑回家,不久被马尾警方捉拿归案。
就本案中的追诉时效问题,福清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解释称,根据《刑法》有关时效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因董某合在作案后即被公安机关网上追捕,所以对他的犯罪追诉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