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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岐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意外事故纠纷

  发表日期:2016年4月27日   出处:中国网    作者:高彦     【编辑录入:朱立仪

    日前,62岁的何老汉在孩子的搀扶下来到了琅岐司法所,要求司法所替他主持公道。

  经琅岐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得知,原来何老汉系琅岐镇后水村村民,于2016年4月6日晚回家途中经过前锋群星村村尾时,恰遇市政(琅岐自来水)铺设管道挖坑,因天黑无灯光,又无安全设施,何某不慎栽入坑内,头部、脸部鲜血直流,昏迷不醒。幸而此时正处于下班时间段,路过的行人立即将其扶起并拨打了120,琅岐卫生院急救车及时赶到现场,将何某送往卫生院进行简单包扎、挂瓶,后转到省附属医院进行抢救。经医生诊断,何某摔伤导致头部前额、右眼、右面部严重创伤,咀唇破裂缝了3针。经过3天住院治疗,何某伤愈出院,但医生要求其回家后应继续修养治疗。现何老汉要求管道铺设施工方­赔偿其医疗、误工、护理、营养等费用。

  得知该情况后,司法所一方面安抚何老汉的情绪叫其孩子带其回家休息,另一方面详细了解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联系了管道铺设施工方­负责人。据了解,近期就有多人因不了解路况,掉入管道铺设的深坑,幸而没有大碍,这是施工方未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和警示线导致的,是失职行为。经过调解,工作人员多次分析事故责任,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施工方负责人意识到了工作上的失职,替公司诚恳地向何某道歉,但希望能减少赔偿金额。最后,何某接受了施工方负责人的道歉,并与其公司达成一致协议:该公司除支付何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6400元外,现再支付误工费、营养费等3600元,做一次性了结。至此,一场意外受伤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案件点评: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建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施工方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对施工方现场的深坑没有安装防护栏,也没有明显警示标志,对造成何某受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调解员从实际出发,了解双方诉求,耐心疏导,积极调处,将情、理、法相结合,做到调解有理有据,及时解决了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对赔偿金额达成共识,调解结果使双方当事人都乐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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