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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

  发表日期:2015年8月1日          【编辑录入:朱立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5478号)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琅岐雁行江主干道道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项目、位置:

  福州市马尾区2014年度第七批次位于福州市琅岐雁行江主干道道路工程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琅岐镇光辉村、琅岐镇光明村、琅岐镇海屿村、琅岐镇金砂管理区、琅岐镇劳丰村、琅岐镇劳光村、琅岐镇乐村村、琅岐镇闽江村、琅岐镇农旗村、琅岐镇勤耕村、琅岐镇上岐管理区、琅岐镇吴庄村、琅岐镇云龙村、琅岐镇争丰村。

  1.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由镇政府负责并督促各村委会组织实施补偿工作;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征收补偿,由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此次征地范围内的农民符合《福州市马尾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我们将配合社会保障部门及当地政府(镇、街)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由所在地镇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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