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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有新亮点

  发表日期:2006年9月29日          【编辑录入:朱立仪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有新亮点 相关办法明1月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昨天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相对1992年颁布施行的旧法规,新办法亮点不少。

  办法规定,华侨专业人士可依法被录用或聘任(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公开选拔;在本省就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其子女入学入托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地方各级政府应将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纳入低保范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给予救助;寄住在本省的华侨子女,需要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视同居住地居民子女办理就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福州日报记者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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