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报讯(记者林靖 通讯员魏张苏)22日记者从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获悉,该局依据有关税收法规政策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日前正式向全市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下发。
据悉,此次福州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法最大的变化有两点:一是预售商品房预计利润率从原来一律为15%,改为不同地域、不同类别采用不同的预计计税毛利率预征所得税,其中经济适用房为8%,开发位于福州市区(包括五区及琅岐经济区)的非经济适用房为20%,福州八县不得低于15%,单栋、联排或叠拼别墅不得低于20%。二是预售商品房预缴税计算方法,原来是:预缴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适用税率。现改为: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当期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进行预征。此外,补充通知还对确定销售开始、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给予明确,对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的预提、开发产品用于租赁以及其后又售出、境外企业包销房地产、投资各方分配房产、预结算企业等方面的税务处理问题做了详细规范的规定。
福州国税直属局局长黄兆琼介绍说,此次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修订完善具体征税办法,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征,平衡内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新办法对原来较为粗放的管理办法做了精细化、规范化的修订,对外资房地产企业来说更加公平合理,也有利于堵住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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