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福州市城区周边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实施意见》日前出台。福州城区周边分三环路以内、三环路以外至外环高速公路以内、外环高速公路以外3种区域范围类型,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有不同的政策。该实施意见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北峰乡镇)以及福州城市规划区内的马尾区、闽侯县、琅岐经济区的部分村镇,其他县(市)和乡镇可参照执行。
三环以内
原则多层鼓励高层
城市规划区三环路以内的行政村,严禁私人零星插花建设住宅。农民建房以成片改造和集中建设为主,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按照多层住宅进行集中建设,鼓励建设高层住宅,并注重与周边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相衔接。
三环与外环之间
鼓励多层允许联排
城市规划区三环路以外至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行政村,应本着节约用地、避免短期内出现二次改造的原则,在大多数农民有合理建房需求的情况下,选择相对集中地块,统一规划,分期分批集中建设。可以村或镇为主组织进行新村建设,鼓励建设多层住宅,边缘地带允许少量建三四层联排式住宅。3层以下(含3层)的单位建筑可由农民自行雇请有《村镇建筑工匠许可证》的个体建筑工匠进行施工;3层以上应由农民出资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建设。
外环以外
集中建设低层新村
外环高速公路以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应在规划控制的基础上,以村或镇为主负责组织实施,允许集中建设低层住宅新村或公寓式新村
用地面积
荒坡地闲杂地放宽
在用地面积上,不同的区域范围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原则上三环路以内每户农民新建私房的占地面积限80平方米,三环路以外其他边远地段,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80—120平方米。村民利用荒坡地、村内闲杂地建房或对旧住房进行翻修的,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但增加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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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建房条件
村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村委会申请建房,由区、县国土资源、建设、房管部门及村民自治组织审批把关:
(1)因分户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确需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地面积的;
(2)因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或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新村统一建设,进行村公共设施或公益设施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3)零星住宅申请自行拆除退还宅基地,向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民新村小区集聚新建的,以及位于农民住宅小区内的旧房申请拆旧建新的。 (记者 张秀冰 实习生 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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