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我市日前出台《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占地建设。各区人民政府公布违法占地建设的举报投诉电话,对经核对属实的第一举报人给予200元的奖励(奖励费用从罚没收入中列支)。举报受理单位要及时登记,在一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分工转有关部门受理。
意见指出,查处违法占地建设,不得以罚代处,以罚代拆。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和责任人,对一宗以上违法占地建设至一层封顶,仍不报告、不查处或未被有效制止、查处的,视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予追究责任。对已调离其他工作岗位的责任人,在任期内未予追究责任的,可以追溯追究其责任,追溯期限为接替其岗位人员的任职期限。行政机关不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管辖范围1年之内发生3片以上违法占地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或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免职处理。单位违法占地建设的,除依法处理、拆除外,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意见适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范围内违法占地建设的查处及责任追究。马尾区、琅岐经济区按照本意见对区属相关机关、镇(街)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本报记者贾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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