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
发表日期:2008年11月8日
作者:祁正华
【编辑录入:朱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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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
●放宽提取条件●降低首付比例●实行同城通贷●延长贷款年限
记者祁正华
本报讯凡在福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并实行同城通贷。这是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的。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力度,我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作调整。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时限自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
放宽提取条件:公积金贷款人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降低首付比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8]302号文件精神,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用于自住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
实行同城通贷:凡在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八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延长贷款年限: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年龄限制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但是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据了解,公积金贷款人如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在同一户口簿的户籍(原件、复印件)或由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和同一户居住的证明。
办理同城通贷手续时,购房人在福州行政管辖区域内购房的,可以自由选择到购房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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