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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要再婚 先得告前妻

  发表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出处:海峡都市报        【编辑录入:chen2004

N本报记者 阮友直

通讯员 丁建旺

本报讯

福州马尾琅岐年近七旬的刘依伯,离婚28年后欲与一女子办结婚手续,却被告知他以前的离婚手续不合法。他的"前妻"雷某早已与另一男子董某结婚。刘依伯只好求助法院先判处雷某与董某的婚姻无效,再与雷某重新办理离婚手续。近日,马尾区法院一审判决宣告雷某与董某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67年,刘依伯与同村女子雷某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先后生育了两子一女。不过,两人始终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1979年8月,由于感情不和,在村干部调解下,两人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办理有关离婚手续。

去年底,刘依伯欲与另一女子办结婚手续。刘依伯去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但民政部门的资料却显示刘依伯"已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部门告诉刘依伯,想再婚,先要依法解除他与雷某的"婚姻关系"。此后,刘依伯又获悉,雷某与他协议"离婚"后,1979年10月即与董某结婚,并生育了一子一女。刘依伯要与雷某解除婚姻关系,还得先依法"取消"雷某与董某的婚姻关系。

今年2月,刘依伯向马尾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雷某与董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刘依伯认为,他与雷某未解除婚姻关系,雷某又与董某登记结婚,属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宣告雷某与董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雷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董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婚姻,故判决宣告雷某与董某婚姻关系无效。

律师说法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阮伟锋律师认为,刘依伯与雷某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后又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并先后生育了一女二男。他们虽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双方已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事实婚姻。1979年,刘依伯与雷某虽然达成离婚协议,但因未按法定程序(去民政部门或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他们的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在没有解除与刘依伯事实婚姻关系的前提下,雷某不具有相应的合法婚姻主体资格。因此,法院认定她与董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判决是正确的。

阮伟锋律师提醒,夫妻双方要依法离婚(包括非法同居要解除关系的),如是协议离婚要找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存在争议,应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在没有以上两个部门在场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擅自达成离婚协议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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