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走私人口等罪被判35年監禁的「萍姐」鄭翠萍,代表其上訴的兩位律師13日在聯邦第二巡迴法院就此案進行口頭辯論,要求法院撤銷或修改對「投資人口走私的匯款」、「代蛇頭收受走私勒索人質贖金」兩項罪名的判罰。法官將擇日對上訴做出裁決。 萍姐去年6月對裁決做出上訴,經過一年多的審理,檢辯雙方昨日在法庭上進行口頭辯論。由於雙方此前已經提供了足夠的書面文件與開審證詞,陳訴各自意見,法官昨日僅給各方10分鐘的辯論時間。上訴法官並未表明何時會做出裁決。 代表萍姐上訴已不是開審律師霍克海瑟父子(Hochheiser),由Scott Tulman及Jay Goldbery兩名律師接手,萍姐在2005年6月被陪審團裁定「串謀」、「投資人口走私的匯款」(即洗錢)和「代蛇頭收受走私勒索人質贖金」等三項罪名成立,最終被判35年有期徒刑,但僅對後兩項提出上訴。 萍姐律師指出,根據法律定義,關於洗錢的指控,必須確認被告的偷渡活動是為了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或是有扣押人質的行為,才能成立。不過,當時主審法官莫卡錫向陪審員作出的判決指示,卻稱兩者並不需要有關連,這是明顯的誤導。 根據法院文件,萍姐被控洗錢主要是因她在1991年匯款給在泰國的蛇頭翁玉輝三萬元。律師稱,萍姐和翁玉輝是朋友,這三萬元是為了幫他的妻子等親人偷渡來美,並非協助溫玉輝進行偷渡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 律師表示,檢方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萍姐參與洗錢,他們都是向陪審團表示,透過整個案件內容,可以得出萍姐參與洗錢活動的結論。陪審團在三天的閉門討論中,至少五次遞出紙條,要求重看翁玉輝的證詞,或是要求法官對這項罪名的定罪做出說明,否則這項罪名會「流審」。萍姐律師稱,洗錢判了萍姐20年,法官的指示過於草率。 而關於萍姐幫助蛇頭鄭新為等人運送贖金的罪名,律師稱,萍姐只是從事非法匯款的業務,她並不知道鄭新為有扣押人質。在開審時,檢方指出「偷渡費用」(Smuggling Fee)與「贖金」(Ransom)兩個詞是可以替換的,這一說法絕對錯誤。檢方沒有足夠證據指控萍姐協助偷運贖金。 萍姐開審律師霍克海瑟昨日指出,萍姐案上訴的理據,與他們當時在萍姐判刑時提出的大同小異,她一直認為法官對上述兩項罪名的判刑指示存在很大的漏洞。由於第一項串謀罪名刑期只有五年,萍姐遭扣押的時間已經超過刑期,所以只針對後兩項刑期較重的罪名上訴是正確的。他對於上訴的理據充滿信心。 霍克海瑟稱,若萍姐上訴失敗,要進一步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的機會並不高,因最高法院一般只接受具全國影響力的、爭議性的案件,萍姐案還未到這個程度
|